什么是專利技術入股
專利技術入股,是指以專利技術成果作為財產作價后,以出資入股的形式與其他形式的財產(如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相結合,按法定程序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經營行為。在運用專利進行出資中除了涉及專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將涉及到《公司法》的領域。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對公司出資等諸多領域都進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結合兩者的法律規定,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1.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
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于用后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2.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
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后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于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3.專利入股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
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專利入股注意事項
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后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5.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
由于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因此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后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6.專利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
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對無形資產的比例為35%。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于附屬地位。但根據新《公司法》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而且新《公司法》給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權,并全部體現于公司的章程之中,這樣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為一個公司的“憲法”,它對公司和股東相當重要。
7.專利入股比例: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最高為公司注冊資本的70%。其余30%必須是貨幣出資。
關于專利權的轉讓
專利權的轉讓除涉及我國《專利法》及相關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領域,其轉讓的過程可以說就是合同談判的過程。專利權轉讓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權利人的問題,主要看轉讓人是否是專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職務發明的性質,對國有企業的專利還注意有無審批意見。
2.受讓人的問題,特別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專利權的轉讓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4.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的名稱、性質、內容以及權屬狀況,并應該特別注意專利權的保護年限。
5.在專利轉讓合同中必須明確專利在轉讓前的實施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后果。專利轉讓后轉讓方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實施專利項下的技術也應該有明確的約定。
6.注意約定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權屬。
7.由于專利權可能被宣告無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無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
專利轉讓由于其可能被宣告無效的原因致使這種行為存在極大的商業風險,在操作的現實案例中,由于無效后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也是比較多見的,如果事先約定不明的話,其處理起來也比較復雜。
一些卓有遠見的企業家為避開這種風險更注重尋找安全可靠又經實踐檢驗具有巨大利潤空間的一些專利技術,而這些相對成熟的技術,權利人是不會輕易轉讓的,所以近幾年出現以并購整個企業來得到對專利技術的這種比較安全的操作方式,并且公司并購也是短期內使企業發展壯大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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