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介紹
知識產權類型主管機關法律法規依據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著作權文字、音樂、計算機軟件等作品著作權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商標權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無法登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附1.更多具體信息及文書格式網址鏈接:
1、專利權質押:http://www.sipo.gov.cn/bgxz
2、軟件著作權質押:http://www.ccopyright.com.cn/cpcc/bqdj.jsp?fck&columnid=7233、商標專用權質押:http://sbj.saic.gov.cn/sbsq/txsm/附2.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6號);《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國家版權局令第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工商標字[2009]第182號)。
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權質押登記工作。
第三條 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四條以共有的專利權出質的,除全體共有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袊鴨挝换蛘邆人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等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條 申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表;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
(三)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專利權經過資產評估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除身份證明外,當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身份證明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對于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文件,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掃描件。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質押登記申請文件后,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與質押登記相關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權項數以及每項專利權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授權公告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在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約定下列事項:
(一)質押期間專利權年費的繳納;
(二)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實施許可;
(三)質押期間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專利權歸屬發生變更時的處理;
(四)實現質權時,相關技術資料的交付。
第十一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文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經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質權自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設立。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向當事人發送《專利權質押不予登記通知書》:
(一)出質人與專利登記簿記載的專利權人不一致的;
(二)專利權已終止或者已被宣告無效的;
(三)專利申請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
(四)專利權處于年費繳納滯納期的;
(五)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專利權的質押手續被暫停辦理的;
(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的;
(八)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
(九)質押合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十)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專利權已被申請質押登記且處于質押期間的;
(十二)其他應當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十三條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發現質押登記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發現其他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情形的,應當撤銷專利權質押登記,并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撤銷通知書》。 專利權質押登記被撤銷的,質押登記的效力自始無效。
第十四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公報上公告專利權質押登記的下列內容:出質人、質權人、主分類號、專利號、授權公告日、質押登記日等。
專利權質押登記后變更、注銷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十五條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其放棄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放棄手續。 第十六條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提交質權人同意轉讓或者許可實施該專利權的證明材料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辦理專利權轉讓登記手續或者專利實施合同備案手續。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出質的專利權的,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七條專利權質押期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質押擔保的范圍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協議、原《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一)債務人按期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的;
(二)質權已經實現的;
(三)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四)因主合同無效、被撤銷致使質押合同無效、被撤銷的;
(五)法律規定質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注銷登記申請后,經審核,向當事人發出《專利權質押登記注銷通知書》。專利權質押登記的效力自注銷之日起終止。
第十九條 專利權在質押期間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通知質權人。
第二十條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已經質押的專利權的年費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向專利權人發出繳費通知書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诙粭l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令第八號發布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著作權出質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著作權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版權局負責著作權質權登記工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以下統稱“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 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條以著作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并由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
出質人和質權人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五條著作權質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六條申請著作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權質權登記申請表;
(二)出質人和質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權質權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權出質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質的書面文件;
(六)出質前授權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權合同;
(七)出質的著作權經過價值評估的、質權人要求價值評估的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價值評估的,提交有效的價值評估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
第七條著作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著作權的內容和保護期;
(五)質權擔保的范圍和期限;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九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并向出質人和質權人發放《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第十條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書應載明補正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一條《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的內容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質著作權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應當標明:著作權質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著作權人的;
(二)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出質著作權的保護期屆滿的;
(四)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
(五)出質著作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辦理著作權質權登記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四條著作權出質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權利。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權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撤銷質權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
(二)根據司法機關、仲裁機關或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影響質權效力的生效裁決或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撤銷的;
(三)著作權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四)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著作權質權登記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
第十六條著作權出質期間,申請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權的基本信息、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或者擔保的范圍等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人持變更協議、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和其他相關材料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對變更事項予以登記! ∽兏马椛婕白C書內容變更的,應交回原登記證書,由登記機構發放新的證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申請注銷質權登記: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注銷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畢的;
(三)質權實現的;
(四)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五)其他導致質權消滅的。
第十九條申請注銷質權登記的,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注銷登記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辦理完畢,并發放注銷登記通知書。
第二十條登記機構應當設立《著作權質權登記簿》,記載著作權質權登記的相關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 吨鳈噘|權登記證書》的內容應當與《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的內容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著作權質權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一條《著作權質權登記簿》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權質權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著作權質權登記號;
(四)登記日期;
(五)登記撤銷情況;
(六)登記變更情況;
(七)登記注銷情況;
(八)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著作權質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毀損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補發或換發。
第二十三條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同時廢止。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商標專用權無形資產的價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物權法》、《擔保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商標局辦理質權登記。質權登記申請應由質權人和出質人共同提出。質權人和出質人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應當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第三條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出質人應當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一并辦理質權登記。質權合同和質權登記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出質的商標注冊號。
四條申請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
(四)直接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應當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五)出質注冊商標的注冊證復印件;(六)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如果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已就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并提交了相關書面認可文件,申請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中文譯文。中文譯文應當由翻譯單位和翻譯人員簽字蓋章確認。
五條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名稱)及住址;
(二)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
(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出質注冊商標的清單(列明注冊商標的注冊號、類別及專用期);
(五)擔保的范圍;(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申請登記書件齊備、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為登記日期。商標局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雙方當事人發放《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商標注冊號、被擔保的債權數額、質權登記期限、質權登記日期。第七條質權登記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允許其在30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者補正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其放棄該質權登記申請,商標局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所記載的名稱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關證明證實其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
(二)合同的簽訂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商標專用權已經被撤銷、被注銷或者有效期滿未續展的;
(四)商標專用權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凍結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質條件的。
第九條 質權登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應當撤銷登記:
(一)發現有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質權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
(三)出質的注冊商標因法定程序喪失專用權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的。
第十條質權人或出質人的名稱(姓名)更改,以及質權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數額變更的,當事人可以憑下列文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出質人名稱(姓名)發生變更的,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商標局辦理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
第十一條因被擔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長、主債權未能按期實現等原因需要延長質權登記期限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應當在質權登記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請辦理延期登記: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延期協議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六)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辦理質權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或者質權登記期限延期申請后,由商標局在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第十三條 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需要注銷的,質權人和出質人雙方可以持下列文件辦理注銷申請: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注銷申請書》;
(二)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當事人雙方簽署的解除質權登記協議或合同履行完畢憑證;
(四)原《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
(五)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商標代理委托書;
(六)其他有關文件。質權登記期限屆滿后,該質權登記自動失效。第十四條《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遺失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商標局設立質權登記簿,供相關公眾查閱。第十六條 反擔保及最高額質權適用本規定。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標字[1997]第127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