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些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有損我國的國家尊嚴,并形成對這些標志的不公平占有(注冊商標所具有的排他性),還會妨礙我國刑事管理國家特有標志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如外國人將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容易使公眾對使用這類標志的產品和服務來源產生誤認。
中央革命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標志性建筑物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由表示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或圖案所組成,如“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人民大會堂”等名稱和圖形。
如果商標由國名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部分組合,整體上具有顯著性,并且不易使公眾產生誤認的,則不適用本項規定。如“中華鼎”、“中華龍鳥”等則可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但是,如果包含國名的文字組合后沒有產生其他特定的含義,其整體也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如某公司申請注冊“China Star”(中國星)商標,被國家商標局駁回,向商標評審委員申請“駁回復審”又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申請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復審決定,申請人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訴,北京市高院2005年3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