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商標注冊來說,申請商標就是為了能夠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我們經常所說的商標是遵循的申請在先的原則,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誰先注冊誰就獲得商標注冊權,例如就我們常見的情況,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應當批準哪個申請使其成為注冊商標呢? 下面,小編將和大家一起學習商標注冊的申請在先原則。
一、什么是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主管機關初步審定在先的申請,駁回在后的申請的原則。
二、商標申請在先原則的內容
1.商標注冊申請一般情形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它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參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2.那么對于申請人而言,應該如何來界定商標申請原則的評定的標準
申請在先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的最早日期,其具體界定“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參見“條例”第十八條)。
3.商標注冊特殊情形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白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 30日內提交其申請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參見“條例”第十九條)。
三、商標申請注冊在先原則的優缺點
采取申請在先原則的優點是:申請注冊的時間有據可查,同時,也可以促使商標所有人及時申請注冊,有利于商標管理,對商標專用權起到穩定作用,其缺點是:如果申請注冊商標是備用商標,實際并不使用,那就會妨礙實際想使用商標的人取得注冊,同時,如果備用商標增多,勢必增加申請商標注冊的件數,由于存在這種缺點,所以有些學者和商標實際工作者主張廢除申請在先原則,要求采用使用在先原則,使真正想使用商標的申請人取得注冊,以利于商標的使用。
本次文章中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商標最重要的作用是用來將商標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區別,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商標權人對其享有專用權,因此,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必須遵循申請在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