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該解釋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接下來小編為您解讀《解釋二》。修改后的“亮點”有哪些?
1、縮短審理周期
眾所周知,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涉案專利被提起無效時,則整個侵權案件的審理周期會拉得很長,為了避免累訟,《解釋二》第二條的規定大大縮短了審理周期。如果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的,審理侵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有證據證明上述權利要求無效的決定被生效的行政判決撤銷的,則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2、細化外觀設計侵權的對比標準
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外觀設計侵權的對比標準不一,為了規范審判規則,《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了外觀設計的對比標準。對于一般消費者的對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對于設計空間大的,則著重于整體設計比較,對于空間設計小的,則著重于細節比較。
3、買賣合同成立,則銷售行為確認
司法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成立但是沒有實際銷售貨物時,是否應當認定為專利侵權中的銷售行為,《解釋二》明確產品買賣合同依法成立的,法院應當認定為銷售行為成立。
4、確定專利間接侵權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結合《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的規定,《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確定間接侵權制度,但限定構成間接侵權的主觀要件是間接侵權人的明顯的主觀惡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權行為的專用品或者其積極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
5、侵權人不能以涉案產品有申請專利為由進行抗辯
在實踐中,侵權人往往有一種誤解,認為其生產的產品上已經申請專利時,則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犯,實際上產品侵權與否,是將產品的技術特種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與產品是否申請專利無關。《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落入在先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人以其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犯涉案專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法來源的抗辯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使用者、許諾銷售者、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實踐中,因為侵權產品的使用者就算加以一般的注意力也無法判斷侵權產品是否涉嫌侵權,因此,為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根據利益平衡原則,《解釋二》第二十五條通過但書將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即: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7、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特別規定
對于已經實施的涉及到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果停止侵權行為會造成國家以及公共利益損失的,則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即可。
8、適度的舉證責任倒置
“賠償舉證困難”一直是專利侵權訴訟中飽受爭議的問題,此次解釋借鑒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即在權利人已經提供侵權人所獲利益的初步證據,而與專利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該賬簿、資料;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9、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規定
權利要求是專利法的核心概念,是權利人維權的范圍與標尺,此次《解釋二》第五條、十條和十二條分別針對特征描述、限定用于對于權利要求的限制做出了明確規定。《解釋二》第七條明確了對封閉式組合物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厘清了保護范圍。
《解釋二》的出臺,是最高人民法院積極營造有利于創新的法治環境的重要舉措,豐富和完善了我國專利法律制度,將進一步遏制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進一步強化司法裁判對科技創新的導向作用,進一步有效激勵自主創新和技術跨越,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