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奢侈品越來越多的走進我們的生活。那么,奢侈品商標能否跨類保護?法律上,對認定馳名商標的要求是什么?
路易威登馬利蒂引用其在第18類“毛皮、獸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毛皮、獸皮、生皮、皮革、人造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和人造革制品”等商品和第25類的“服裝”商品上在先注冊的“路易威登”和“LOUIS VUITTON”系列商標,對姚宏安在第30類的“茶、食用蜂膠(蜂膠)、非醫用營養液、非醫用營養膏、非醫用營養粉、非醫用營養膠囊、粗燕麥粉、各種研碎的被蒸熟的小麥(粗面粉)、螺旋藻(非醫用營養品)、非醫用蜂王漿”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4162219號“路易威登”商標提出異議。其核心異議理由是“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構成馳名,應當獲得擴大保護,應依據對已注冊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的規定不予核準第4162219號“路易威登”商標的注冊申請。
最終商標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4162219號“路易威登”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商標局的理由是:被異議商標“路易威登”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系列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異議人引證商標雖在我國時尚產品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被異議商標的指定商品與其產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差別較大,因此該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消費者并損害異議人合法權益的后果。異議人要求認定其引證商標馳名并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證據不足。
上述奢侈品牌,即使是相對知名的奢侈品牌,其知名度也未必達到馳名商標的地步。事實可能正相反,奢侈品牌由于受眾的范圍窄而可能不具備商標局所認可的知名度。這主要和《商標法》所指的“相關公眾”的范圍有關:奢侈品并非生活必需品,它是一種超出人們生存與發展需要范圍的,具有獨特、稀缺、珍奇等特點的消費品。在生活當中,奢侈品牌享有很特殊的市場和社會地位。對于奢侈品牌來講,市場占有率和曝光頻繁并不決定其身份,恰恰相反,正因為一物難求,而更彰顯其奢華本性。
奢侈品是一種文化現象,需要時間的積累,素養的熏陶。真正享用奢侈品的人是懂得品味、欣賞并陶醉其中的人,他們對某一品牌的鐘愛往往成為奢侈品人氣的風向標。然而對于大眾消費者來說,奢侈品是可望而不可求的,可能永遠是一個夢。也正因如此,“奢侈品”的消費者相對較少,影響的人群相對較小。與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香皂、洗發水等日化用品,襯衫、褲子等服飾產品,糖果、糕點等食品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相比,“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之類的奢侈品的受眾要小得多,其知名度與影響力也僅限于少數高收入人群。
所以,奢侈品雖有一定知名度但未必達到“馳名商標”所要求的知名程度,如果不能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就不能獲得《商標法》的跨類保護。這同時也反映出商標局在認定馳名商標時對證據的依賴,盡管路易威登的知名度相對較高,但其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仍因“提供的證據不夠充分”而未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