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四川衛視《萬萬沒想到》名稱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最終認定:萬合天宜推出的《萬萬沒想到》網絡劇已經構成知名品牌,應當受到保護,四川電視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四川電視臺停止使用“萬萬沒想到”名稱制作和播出涉案節目,并須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一審回顧】
萬合天宜公司起訴稱,該公司于2013年出品了網絡劇《萬萬沒想到》,該劇以詼諧、搞笑、結局意想不到的效果獲得了公眾的認可和贊譽。在過去兩年中,該劇不僅獲得了國劇盛典最佳網絡劇、中國大學生電視節大學生最喜愛的網絡劇等獎項,而且還推出了《萬萬沒想到》書籍、游戲、手表、U盤等衍生產品,已經成為一個知名品牌。2015年2月,四川電視臺制作并推出的一檔名為“萬萬沒想到”的電視節目,節目名稱在字體、顏色等方面與萬合天宜公司構成近似,結局都使人意想不到,四川電視臺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海淀法院一審認為,萬合天宜公司與四川電視臺同為視聽節目的制作者和經營者,在用戶群體、播放渠道、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處,在經營過程中,亦存在一方搭車模仿、攀附商譽從而損害另一方競爭利益的可能性,故二者存在競爭關系。認定影視作品是否構成知名商品,其所獲得的獎項、作品播放的持續時間、收視率或點擊率、觀眾評價、媒體宣傳等均屬于較為重要的評判標準。根據萬合天宜公司提交的系列獎項、點擊量、媒體宣傳等,可以認定《萬萬沒想到》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知名商品。“萬萬沒想到”作為網絡劇的名稱,為該網絡劇的主要識別部分,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詞語建立與《萬萬沒想到》作品相對應的關系。因此,“萬萬沒想到”的名稱已經具備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四川電視臺使用的節目名稱在字形、讀音、含義上與原告節目完全相同,二者的整體視覺效果也達到了較高的相似程度。節目類型雖然存在一定差別,但二者在娛樂功能、受眾群體、播放平臺等方面存在重合,考慮到原告節目業已取得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四川電視臺的《萬萬沒想到》時,即使不會對二者的來源產生混淆,也難免會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許可使用、授權合作等特定的關聯聯系。
海淀法院認為,經營者享有根據其節目的主題、風格、效果等進行命名的權利和自由,該種命名方式是市場經營和競爭的必然結果,應當得到鼓勵,但該行為必須善意、妥當和必要。四川電視臺的綜藝節目意在求真探索、展現科學,“萬萬沒想到”在一定程度上的確表達了該節目的主題,但四川電視臺在已知曉原告節目推出在先且已經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理應對他人的作品名稱進行合理避讓,以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而四川電視臺不僅采用了與在先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稱和近似的設計,而且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萬合天宜公司的海報和微話題對節目進行宣傳,其春節特別節目《千萬不要笑》亦采用了與《萬萬沒想到》類似的網絡短劇的搞笑形式,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車的嫌疑,主觀上難謂善意,因此認定四川電視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更名之前,不得制作和播出涉案節目,為原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后,被告四川電視臺不服,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