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傳統醫藥商品和知名醫藥商品商標的國際注冊,嚴防他國企業假冒和搶注,是我國醫藥企業保護知識產權的緊迫任務。
一、深刻認識國際注冊的重要性
發達國家醫藥企業十分懂得商標的國際注冊對于嚴防假冒和搶注的重要性和對于開拓國際市場的必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藥品工業株式會社(簡稱“大幸”)生產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歷史,早在1983年就已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對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樣及圖案在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并獲準登記。1994年7月,我國某醫藥公司進口日本和泉藥品工業株式會社(簡稱“和泉”)生產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22元。“大幸”中國市場巡視員發現此情后,于同年9月17日向工商局投訴我國某醫藥公司侵權,要求處理。當地工商局認為,“和泉”生產的腸胃藥“和泉牌正露丸”確實對“大幸”生產的“喇叭牌正露丸”的商標構成侵權,我國某醫藥公司經銷“和泉牌正露丸”也侵犯了“大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決定查封余下的37588瓶,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13.9萬元。[1]本案中,日本“大幸”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對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樣及圖案在內的商標申請注冊并獲準登記這一國際注冊行為,有效地為其產品開拓中國市場做好了法律風險防范準備。
這一案例說明,面對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我國醫藥企業同樣應及時針對產品出口方向,有重點地選擇若干國家,及時做好國際商標注冊,必要時進行全球注冊,嚴防假冒和搶注。做到“企業未動、商標(注冊)先行”。所幸的是,我國部分知名醫藥企業已重視其商標的國際注冊,如三九集團在瑞士、法國、德國、日本、美國和西班牙等國申請了“999”和“三九胃泰”的商標注冊,為企業“走出去”奠定了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
二、如何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商標注冊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通常意義上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可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申請。具體有兩條途徑:(1)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國際注冊處辦理。然后,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自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這就意味著國際注冊申請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應當一致,即:(1)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應完全一致;(2)申請人地址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應完全一致;(3)商標與國內注冊的商標應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4)所報的商品和服務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按《T R I P S 協議》的要求,修改后的我國商標法擴大了商標權的客體范圍,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維商標、顏色商標等視覺商標注冊的規定。醫藥企業應重視應用這些新規定,領悟新規之惠,做到寬注冊、廣注冊和多樣化注冊。這不僅能從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獲得更大利益,也能為開拓國際市場做好法律風險和知識產權風險控制的準備。
三、重視對藥品器械馳名商標的保護
馳名商標,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根據企業的申請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確認該商標在中國境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因此,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鞏固優勢地位,對抗惡意搶注,化解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負面影響的必要措施。因此許多企業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然而,在醫藥領域,對藥品器械馳名商標保護的認識仍須深入。
(一)正確認識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效力
依據《商標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 5 號《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馳名商標的權利人享有比非馳名商標更為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名稱和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但是,馳名商標的使用范圍、保護范圍和保護程度,仍要根據商標及其使用的具體情況作具體界定。一般說來,對馳名商標的擴大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無論馳名商標本身是否取得商標注冊,公約各成員國都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于馳名商標的商標,拒絕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對于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的請求期限不受限制。我國作為該公約的成員國,對該公約其他成員國企業的商標雖未在我國申請注冊、但經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應予以保護,即對抄襲、搶注的申請予以駁回,對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的予以禁止。
其二,對具有獨創性的馳名商標可給予跨商品類別保護。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并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擅自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盡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飲料商品上注冊,前述保護仍然可以實施。這就是“擴大保護”的另一層含義。
其三,對于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二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二)如何理解馳名商標“跨類保護”
商標法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一般界定在“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之內,目的在于避免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誤認,而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則實行“跨類保護”。在這里,“跨類保護”的保護范圍標準,已經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而是適度保護,即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以任何形式對馳名商標進行商業性使用。[2]這是保護馳名商標的本質所在。
詳言之,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保護范圍,除了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還包括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權利人有權要求不予注冊或(和)禁止使用與其馳
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標識。例如,藥品與大棗并非我國商標法上的類似商品。在利君制藥、利君集團與何麥齊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中,“利君”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5類的“原料藥、片劑、粉針劑、注射劑、沖劑、膠囊劑。”干棗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第29類。干棗在中藥中具有藥引子的功能,二者之間易產生聯想,因此對馳名商標“利君”可以進行“跨類保護”。[3]
當然,從立法本意來講,對跨類保護的商品或服務應有所限制,應以足以引起消費者對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產生某種聯想,并“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為判斷依據,不能涵蓋所有的領域。因此,“跨類保護”應當是適度保護。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需根據個案情況,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商標的顯著性大小、強弱和被控侵權行為的誤導程度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斷。
(三)“奇正”案的啟示
在奇正公司與談某商標侵權案中,原告甘肅奇正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奇正公司)成立于1993年,其主要經營范圍為醫用藥品藏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1997年奇正公司取得“奇正(漢字)+奇正(藏文)”(簡稱“奇正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商品項目為第5類和第10類。此后至2004年1月間,奇正公司又在24種商品及服務類別上對漢字“奇正”、“正奇”進行了商標注冊。2002年“奇正商標”被評為“第三屆甘肅省著名商標”。被告談某是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個體工商經營戶,在其經營的店鋪門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標有“奇正排骨鹵肉坊”字樣,該字樣占據了招牌的絕大部分版面,采用紅色、大號字體分兩行排列,其中“奇正”二字單獨排列在第一行,“排骨鹵肉坊”排列在第二行。奇正公司以談某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奇正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請求判令談某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確認:“奇正商標”為馳名商標,同時認定談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談某停止將“奇正”二字作為經營字號使用的侵權行為;駁回奇正公司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4]
本案被告談某在其經營的店鋪門口上方,在其制作的大型招牌上,將“奇正”二字在顯著位置以與原告馳名商標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體作為其經營字號突出地進行了使用,“其行為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足以使公眾誤認為其與奇正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為同一市場主體,使他人對其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具有明顯“ 搭便車”的故意。同時其使用行為亦會造成權利人馳名商標的淡化,給權利人造成損害。”[5]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原告方作為馳名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奇正”案啟示我們,醫藥企業應積極、主動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監視、預警市場對本企業馳名商標的抄襲、搶注和濫用情況,積極維權,利用好對馳名商標的各種保護方式謀求企業知識產權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