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網融合概述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是與人們社會生活最為密切相關的信息服務網絡,三大網絡在各自演進的過程中,積極為用戶提供話音、數據、廣播電視等多種服務[1],近年來業務范圍逐漸趨于交叉、趨于重疊、趨于一致,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三網的融合技術可行性已經成熟。2010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決定加快推進三網融合步伐并提出了階段性目標,要求“2010年至2012年重點開展廣電和電信業務雙向進入試點,探索形成保障三網融合規范有序開展的政策體系和體制機制。2013年至2015年,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全面實現三網融合發展,普及應用融合業務,基本形成適度競爭的網絡產業格局,基本建立適應三網融合的體制機制和職責清晰、協調順暢、決策科學、管理高效的新型監管體系。[2]2010年5月國務院通過了推進三網融合的總體方案,隨后推出了具體試點方案,2011年頒布的“十二五”規劃中進一步明確提出要加快推進“三網融合”,三網合一已經成為我國信息傳播媒介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大網絡的融合有利于降低信息傳播和獲取成本,有利于推進以競爭和開放為價值取向的電信行業改革,有利于實現以信息產業為主導的知識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與此同時 尚處于探索配套管理體系與運行制度關鍵階段的三網融合工作也不可避免的會遇到許多困難,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就是三網融合后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2三網融合面臨的著作權保護主要問題
(一)三網融合引起著作權保護對象擴張爭議
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上均各自獨立承載著文字、圖片、音樂、游戲、視頻以及廣播電視節目等信息資源,這些信息資源中最具價值的毫無疑問主要是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相關知識產品資源。三網融合后將使這些分散的知識產品資源得到全面、系統的整合,能夠在更廣范圍內進行傳播和共享,為更多受眾所獲取,知識產品資源的增值空間也相應地成倍增加。對于網絡內容提供商而言控制越多的知識產權資源也就意味著能夠在三網融合后獲得更大商業利益。但眾所周知知識產品的生產從來是十分困難的,需要具有創造力的個體付出艱辛的勞動,通常情況下都是很難滿足社會需求的 ,因此有人將三網融合稱為“內容為王”的時代 認為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原本已較為有限的網絡內容資源會變得前所未有的稀缺也就不足為奇了。
于是乎一些曾經處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邊緣地帶的信息資源努力尋求進入到法律保護的范疇之中。以作品創作素材為例,北京一些公司推出了“電視節目創作三維動態素材庫”,包含大量超高清晰度影像,還有諸如自然界的聲音,如大自然、大海、劇場、車站、碼頭、會議室、各種動物等各種音頻效果,為多媒體制作、網絡視頻制作、廣告及MTV制作、動畫制作和影視后期制作等數字視頻、音頻產品的打造提供素材。另外,作為原創作品的組成或延續部分的衍生資源,隨著數字技術的進步,也在三網融合的背景下開始尋求《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如一部電視劇的視頻片斷、拍攝花絮、海報、音樂、對白、音效、劇情等被一些內容制作商統統視為具有著作權的資源,將其單獨地或打包地賣給手機運營商,后者再將它們制作成手機娛樂產品[5]。有觀點認為,“這意味著原本單一的作品存在形態,在新的傳播技術條件支持下得以分解成為不同的著作權保護對象,豐富和拓展了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范圍,著作權人可以獲得更加多元的利益實現渠道。”[6]固然,充分的著作權保護有助于激發和鼓勵創造者的積極性,然而不應忽略的是知識產權制度構建的一個核心考量因素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對作品素材和衍生資源進行保護是否有侵占公有領域信息財富、剝奪公眾獲得和利用信息資源權利之嫌仍然存在較大爭議。
(二)三網融合要求著作權權利內容進行調整
三網融合使傳播途徑及形式更加多樣,媒體也改變其以往的單純內容提供商的角色不斷擴大渠道增強增值服務,由此帶來的著作權權利內容不適應三網融合環境傳播形態的問題,給我國目前著作權領域的法律制度帶來一定的挑戰。具言之,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上的知識產品傳播、獲取主要涉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和禁止。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1項規定“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顯然,其第一層含義是以無線方式傳播,第二層含義是有線方式,但它不是以有線直播方式傳播作品,而是將廣播的作品通過有線方式傳播或者轉播,第三層含義是通過擴音器等媒介傳播也不是直接傳播。可見,以有線方式直接傳播作品并不包含于廣播權中。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其中,“信息網絡傳播”不僅指通常理解的互聯網,還包括一切符合該項權利要件的電子環境下的網絡,如電話點歌服務等。規制的要點主要是傳播環境中的交互式傳播行為(interactivecommunication)。這一界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第8條的規定不盡一致,按照WCT規定,一切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在網絡環境下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都侵害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包括網播(webcasting)、通過數字網絡對傳統廣播節目進行同時的未進行任何改變的轉播、實時播放(realaudio)、互聯網收音機等非交互式傳播方式。
三網融合過程中,信息資源傳播形態愈加多樣化,播放的形式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無線廣播,還發展出了借助網絡傳播的有線廣播;通過電視乃至手機(CMMB,中國移動多媒體廣播)為終端的電視有線直播也已屢見不鮮;電視臺與網絡結合形成的網絡電視臺定時播放電視欄目則形成了點對多、非交互性的網播等,諸如此類的傳播形態及傳播作品因為難以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再找到明確的保護和規制依據而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三)三網融合導致著作權侵權糾紛風險增大
三網融合的語境下,內容服務提供商可能面臨獲得的著作權許可不充分而涉嫌侵權的問題,如三網融合后作品在此三種網絡上的傳播都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內容服務提供商僅僅獲得廣播權已經不能合法使用該作品。因此電視臺再次尋求新作品的著作權時,不但要獲得作品的廣播權還需要獲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對于以前的作品,如果在沒有獲得該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補充授權的情況下,電視臺進行重播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侵權。同時,由于三網融合后作品傳播的地域范圍可能擴展到全球,還存在著如不能把有地域限制的作品控制在該地域內播放也構成侵權的問題。
不只涉及內容服務提供商,與三網合一產業相關的市場主體如電視、電腦、手機等終端設備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的著作權侵權風險也顯著增大。以電視設備的生產商為例,TCL、長虹、海信等廠家相繼推出具有上網功能的互聯網電視,并與迅雷、新浪、搜狐等網站合作提供增值服務。借助互聯網電視,觀眾既可通過有線電視網收看電視節目,也可通過寬帶互聯網在線觀看電影等娛樂節目,還可利用交互式服務快速下載影視資源,因此得到消費者的普遍認可,國內各大市場銷量可觀。與此同時,也引發了新的著作權侵權糾紛。2009年,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將TCL公司告上法庭,認為TCL公司與迅雷公司合作,在其生產的互聯網電視中內置程序鏈接到迅雷網站,而該網站上可以搜索并未經許可使用優朋普樂公司擁有著作權的作品。201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法院認為TCL公司存在對相關搜索內容進行編輯、整理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判決TCL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TCL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1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侵權成立,維持原判[8]。本案中,設備生產商(TCL公司)與內容服務提供商(迅雷公司)合作,在電視產品內提供侵權鏈接,直接指向侵權作品,存在誘導侵權的可能性,導致了三網分立時不可能發生的共同侵權責任的出現。
需要注意的是,設備生產商的此類侵權風險還可能傳續至設備銷售商處(如賣場、網店等)。一般認為,設備的銷售商對于所銷售的設備應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如果明知所銷售設備存在侵權的可能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或者停止銷售,將被認定為間接侵權,如果拒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生產商或供應商的信息時,還需另外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通常情況下,如果某些電視、電腦、手機等終端設備被法院判定為侵權產品,設備銷售商是只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責任即可,除非設備銷售商在所銷售的產品上附加侵權鏈接或者設置侵權功能而構成直接侵權。面對三網融合下種類繁多的終端產品和更加復雜的市場環境,對于設備銷售商核實產品侵權可能并加強進貨管理的要求也相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