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備受關注的《羋月傳》委托創作合同糾紛終審落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定《羋月傳》編劇蔣勝男違約,但因二審審理期間,電視劇《羋月傳》已于2015年11月30日進行了公映,小說版《羋月傳》的出版、發行時間限制條件消除,因此一審判定的停止出版、發行小說的判項已不具有可執行性。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判,駁回花兒影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但蔣勝男作為違約方應承擔訴訟費用。
花兒影視公司在原審法院起訴稱:2012年,北京星格拉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星格拉公司)與蔣勝男簽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簡稱《創作合同》(二))、《授權書》、《補充協議》,約定了星格拉公司委托蔣勝男創作《羋月傳》電視劇劇本事宜。蔣勝男在《補充協議》中承諾“在電視劇《羋月傳》播出的同期,才會將此原著創意出版小說發行,在此之前不會出版此原著相關內容以及網絡發布”。同時,《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蔣勝男同意星格拉公司將上述三份協議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2013年花兒影視公司與星格拉公司分別簽署《轉讓協議》及《轉讓補充協議》,從而受讓了星格拉公司與蔣勝男的合同權利義務。現電視劇《羋月傳》尚未播出,但蔣勝男卻出版、發行了小說《羋月傳》,違反了合同約定,嚴重影響了電視劇《羋月傳》的發行、宣傳計劃。請求法院判令蔣勝男立即停止小說《羋月傳》(全六冊)的出版、發行,在全國性主流媒體顯著位置發表道歉聲明。
蔣勝男在原審法院辯稱:花兒影視公司與星格拉公司有關聯關系,星格拉公司未依法履行債權轉讓的告知義務,對其未發生效力。其與花兒影視公司簽訂的是《創作合同》(一),未約定《羋月傳》小說不得早于電視劇發行。2014年9月,蔣勝男稱,在得到花兒影視公司的可以提前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的認可后,才與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因此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并未違反合同約定,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花兒影視公司的起訴。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蔣勝男的行為構成違約,判決蔣勝男立即停止小說《羋月傳》的出版、發行,駁回花兒影視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隨后,蔣勝男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審理中,根據當事人訴辯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焦點的主要為:一、蔣勝男于《羋月傳》電視劇播出前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是否構成違約;二、如果蔣勝男構成違約,花兒影視公司“停止出版、發行《羋月傳》銷售出版”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一,法院經審理認為:《創作合同》(一)約定蔣勝男不能再使用《羋月傳》的主要題材、故事情節、人物或與該作品相近似或相類似的內容元素為第三人進行創作。但是,蔣勝男在后又與星格拉公司簽訂了與《創作合同》(一)主要條款基本相同的《創作合同》(二)。花兒影視公司在享有在先合同權益的情況下,沒有追究蔣勝男的違約責任,而是與星格拉公司簽署了《轉讓協議》及《轉讓補充協議》。蔣勝男與花兒影視公司之間雖然沒有一個達成合意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但通過蔣勝男與花兒影視公司各自的履行,表明雙方針對《創作合同》(一)的解除達成了一致。
在《創作合同》(二)的系列合同的《補充協議》與《授權書》中,明確約定星格拉公司無需征得蔣勝男同意將權利轉讓給第三方行使;同時約定在電視劇《羋月傳》播出前蔣勝男不得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蔣勝男雖然主張制片方已經同意其小說版《羋月傳》可在2015年6月底出版發行,并得到花兒影視公司的許可。但是,其不能證明雙方對出版的時間進行了變更并達成一致。因此,蔣勝男于《羋月傳》電視劇播出前出版、發行小說版《羋月傳》違反了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焦點問題二,法院認為,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了對小說版《羋月傳》出版、發行時間的限制,即蔣勝男在一定期限內負有不作為的義務,目的在于避免因受眾閱讀小說后導致電視劇觀眾的流失。蔣勝男違反約定,提前出版、發行小說版《羋月傳》的情況下,花兒影視公司要求其停止出版、發行并繼續履行合同,符合雙方約定的合同利益。因此,原審法院判令蔣勝男立即停止小說《羋月傳》的出版、發行,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但是,電視劇《羋月傳》在一審判決作出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經進行了公映,小說版《羋月傳》的出版、發行時間限制條件消除。因此,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一審判決關于停止出版、發行小說的判項已不具有可執行性,而判決的可執行性直接影響著判決的權威性。為此,二審不能予以維持。但是,本案糾紛系因蔣勝男違約行為引發,故二審訴訟費由蔣勝男負擔。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了原判,駁回花兒影視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但蔣勝男作為違約方應承擔訴訟費用。